《中国保险》徐徐、刘冰:保险业为“一带一路”新能源合作保驾护航-收保险公司汇兑

随着“一带一路”进程的不断推进,加快能源转型、实现绿色低碳发展,逐渐成为各国追求的目标。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者,中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地位突出,拥有全球领先的制造能力和优质产能、相对充裕的资本能力以及庞大的国内市场潜力,在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和使用上相较于其他国家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因此,中国主动承担起重任,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出双碳目标,并努力探索与沿线国家的新能源合作机会,使得一大批新能源项目落地生根,一系列新能源合作成果顺利落实。然而,当今世界政治经济关系复杂,加之新冠疫情下的逆全球化趋势加重,新能源合作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传统有效的手段和提供保障的机制,应主动对接“一带一路”新能源合作过程中的各类风险保障需求和资金融通需求,为新能源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作者| 徐徐「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保险学系副主任,保险服务“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 刘冰「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

文章|《中国保险》2022年第3期

“一带一路”新能源合作中的主要风险点

1.投融资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自身财务实力弱、负债率高等问题。根据近五年的数据显示,沿线拥有较高财务实力的国家占比不超过40%,中亚、东南亚、中东欧等区域政府外债负担率均高达50%以上,这使得新能源合作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在与能源国合作投资过程中,若合作方自身财政能力不足,一旦当地发生债务危机,我国前期投入到这些国家新能源项目工程的资金就难以及时回笼。而且新能源项目所需资金量大,一旦出现融资风险,就可能导致施工方资金链断裂、项目拖延搁置甚至施工“烂尾”事件发生。根据穆迪评估报告显示,沿线42个国家的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不在穆迪评级范围内,投资潜在风险也比较高。

2.政治风险

我国能源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面临诸多政治风险。首先,大国间的政治博弈可能会影响东道国的战略选择,从而导致工程项目可能无法顺利进行。如俄罗斯由于历史文化原因始终保持对哈、塔、吉等国政治经济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中亚国家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倾向性;而且部分中亚国家严重依赖美日等国的经济援助,深受这些国家在中亚地区大肆宣扬的“中国威胁论”,导致“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受阻,如中吉乌铁路计划就因这些因素的影响多次被延迟、搁置。其次,能源国政治局势动荡使得能源项目的开展受阻。如俄乌关系持续僵化造成乌克兰政局不稳定,由此影响到乌克兰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持续性和连贯性,其政府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大幅削减造成了中国建材集团公司光伏项目的运营困难;乌克兰风电和光伏资源丰富的东南部地区处于俄乌冲突区域,俄乌冲突使该地区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进入停滞状态。最后,能源国内部恐怖主义、宗教问题也会对能源合作产生负面影响。如“伊斯兰国”的恐怖主义威胁不断上升,民族宗教冲突错综复杂,这使得我国海外工作人员的安全遭受威胁。

3.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备、不透明等情况,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也相对比较低。例如,欧盟与成员国在新能源领域享有共享管辖权,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清晰界定,容易导致欧盟内部出现矛盾,而内部的不稳定因素极易导致外部投资者利益受损,而这就会影响我国能源企业的切身利益。东南亚近几年立法工作虽在逐渐完善,但由于缺乏经验和法律基础,立法文件不够集中,法律内容不协调,缺乏保护外国人投资的法制环境,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使得我国能源企业在当地进行投资合作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此外,我国与东道国间立法、法律适用规则、司法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对于能源投资合作领域中出现的问题,法律规定可能会大相径庭,在投资时极易违反东道国规定而出现违法问题。以孟加拉国为例,该国相关法律条文不仅详细规定了劳工的工作环境,而且很多都是以规程、标准的形式,企业在生产经营时有时可能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放低标准,从而使得安全卫生情况达不到东道国规定的标准,进而导致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法律风险的发生。

保险化解“一带一路”能源合作风险的优势

1.提供专业风险管理服务

保险业作为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其自身特点决定了保险服务“一带一路”新能源合作具有天然优势,其运作机制可以作为国际经济事务中通行的风险防范工具。保险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防灾防损的需要,积累了大量相关领域的专业风险管理经验,可以为参与“一带一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提供一揽子风险管理方案,减轻能源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新能源合作的后顾之忧,为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2.提供多元化保险产品

针对能源合作面临的诸多风险,保险可以设计和提供多元化的保险产品来降低企业的损失。针对常规风险,保险公司推出的工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可充分为能源企业分散风险。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还可积极探索更为多元化、定制化的险种。如政策性保险方面,人保财险、中再产险等国内保险机构共同组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共保体;商业性保险方面,太平保险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太平香港推出目前首款专门服务于“一带一路”和“走出去”企业与员工的全球医疗和安全救助综合保障方案;人保财险针对海外工程因自然灾害、设计缺陷、管理不当而不能按时完成等风险推出完工迟延险(DSU),让海外投资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再保险公司也同样可以结合当地中资企业和保险公司的需求,提供多项境外风险综合解决方案。比如,中再集团为中国赴海外人员提供“中国保险+中国安保”综合保险保障,在常规险种的基础上拓展了各类新型保险产品。

3.提供长期稳定性资金

在保险投资市场化改革背景下,中保投基金近几年已向“一带一路”建设投资400亿元,充分展现出保险资金的独特优势。一方面,“一带一路”新能源合作中的投资项目往往呈现周期长、所需资金大的特征,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来源稳定等属性正好与其天然契合。在资金供应上,保险资金与其他金融部门短期性、流动性资金形成互补。在资金价格上,以固定利率为主,追求资产负债匹配和合理回报,成本更加稳定。特别是在经济周期变化的情况下,保险资金的加入更能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支持新能源合作方式和路径也比较多样化,将资金融通、防灾防损、风险保障等服务融通打造一站式服务,可以有效降低项目融资成本和风险管理成本。

4.科技元素赋能保险

保险业在积极探索保险产品品种创新的同时,可以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应用于运营流程,进一步细分风险的颗粒度,提高风险管理的智能化水平。通过科技赋能,支持在线投保,也支持客户、销售人员前端直接录单,线上付费,生成电子保单,自动发送客户邮箱,为能源企业通过投保分担风险提供了便利。保险业通过与第三方培训机构合作,探索“电子保单+线上出单+线上培训”模式,开展企业参保服务,这也为线上聚焦新能源合作不断提供新可能。

我国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新能源合作的现状

1.积极为新能源合作提供资金支持

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保险机构不断提升自身境外投资水平,在“一带一路”新能源合作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我国多家保险企业与其他实体公司合作成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积极向“一带一路”新能源合作建设方面提供资金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以下简称“中信保”)截止到目前投资资金超过1500亿美元,通过与境外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推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充分发挥我国与发达国家企业的优势,共同为第三国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在巴西,中信保已支持中国银行和西班牙桑坦德银行为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的10个项目提供了融资,为巴西当地居民带来了持续的清洁能源。商业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行业私募基金,推出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2.政策性保险持续为能源企业提供保障

针对能源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我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从风险预警、分散等层面设置防范机制。在风险预警层面,为使我国能源投资企业作出相对理性的投资决定来规避政治风险,中信保向我国投资者提供东道国的相关情报,以便投资者了解当地的政治局势、社会环境;在风险分散层面,中信保面向有投保意愿的中国投资者推出海外投资保险,并推出征收险、汇兑险、战争及政治暴乱险、违约险等四种保险产品。能源企业购买这些险种可以在跨境投资面临基本政治风险时得到有效保障。例如,在巴基斯坦旁遮普省900(MW)兆瓦光伏电站一期项目融资中,中信保承保了海外投资保险,最大限度地协助企业规避海外能源投资的政治风险。

3.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初见成效

近年来,我国保险企业积极适应“一带一路”新能源合作新情况,不断开拓新业务,在提供进出口货运险、远洋船舶险、航空险、出口信用险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来满足新的保险需求。例如,中国太平洋保险与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共同推出“海外无忧”系列专属产品,满足能源企业“走出去”的工程建设、人员意外健康、海外安全的保险保障需求,为其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中国人寿保险针对海外员工绑架风险,开发出相关的保险产品;平安产险还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运用到理赔流程中,使得其为能源企业境外投资提供的风控管理服务更加全面有效。

我国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新能源合作的不足

1.险资参与渠道仍需创新

受诸多条件的限制,目前保险资金参与能源合作的渠道仍然狭窄,主要是以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在短期仍难以实现根本性的转变。保险市场缺乏完全的市场灵活度,这使得险资参与能源项目融资、为能源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方面有些乏力。

2.政治风险保障程度有待提升

我国政策性保险机构设立海外投资保险提供给中国投资者以分散政治风险,但目前只有中信保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在经营。随着我国能源投资的不断扩大,保险需求日益增加升级,势必会出现保险供给不足的情况。而且,中信保官网目前公布的保险产品仍然只面向征收、汇兑、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四种政治风险,对于其他新情况无匹配的险种予以承保,这使得新能源合作面临的其他政治风险仍然无法得到有效保险保障。例如,国际投资争议中经常出现的东道国取消项目运营所必须的许可证、影响项目运行的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等情况,并没有出现在征收的定义中。民众反对、恐怖主义等既有实践中呈现出的政治风险与前述四种基本政治风险是交叉集关系,往往也难以被纳入承保范畴,这些都使得新能源企业受海外投资保险保障程度较低。

3.保险分担法律风险力度尚需提高

法律风险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过程中日渐凸显,如劳工权益法律风险、劳工罢工法律风险等。但是目前针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多是从投资企业自身角度出发,或者从完善法律制度层面来提出应对措施,而针对法律风险的保险服务还比较匮乏。保险作为风险分担的机制应当补充空白点,有能力应对“一带一路”新能源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对策。

我国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新能源合作的建议

1.创新资金运用形式,发挥绿色保险融资增信优势

保险企业要进一步探索保险提供资金支持的方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除了通过债券、股权、股债结合、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方式,还可以发挥银保合作、国际合作的协同效应,支持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的债券股权等金融产品,间接投资新能源合作项目,不断提高境外投资管理能力,扩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国别范围,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服务。应当重视以绿色、低碳、循环为理念的绿色保险在新能源合作中融资功能。我国绿色保险近几年的发展突飞猛进,2018-2020年保额累计超过45亿元,说明其在风险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融资方面,政府可通过政策扶持,引导绿色保险资金更多参与可再生能源项目,鼓励绿色保险范畴下风险融资方案的开发和利用,促进绿色保险市场在绿色金融体系有效运转,如此,新能源合作面临的风险不仅在绿色保险的承保下控制在重大水平以下,新能源项目的资金问题也会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

2.增加政治风险承保主体,丰富保险产品和服务

面对日益增加的海外投资需求,仅依靠国家供给政策性保险产品完全不够,因此可在中信保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政治风险承保主体。例如,允许保险公司旗下开设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或组建其他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以承保对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满足对外投资的巨大需求。针对保障范围不足问题,保险机构应设计针对其他政治风险的保险产品,增加海外保险的供给和种类,加强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保险业务范围,提高保险保障程度,为更多的企业提供多元化的保险业务,为“一带一路”新能源合作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全面、多层次的一体化解决方案。对于不同投资项目所面临的不同政治风险,可以借鉴美国OPIC额外提供恐怖险、外汇险等单独保险产品且对综合保险产品费率予以优惠的做法,避免强行令投资者接受一揽子保险计划而加重其投保负担。

3.发挥保险科技作用,提供全面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保险机构可以充分运用自己所收集的信息,发挥资源禀赋方面的优势,对东道国法律环境进行调查,并且将东道国的政治局势、法律变动、法治水平等相关信息予以整理,为投资企业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针对跨境信息收集难度大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保险科技的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引入信息收集和整理环节,通过保险科技打通风险管理咨询的各个环节,为能源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和服务。针对因东道国与我国法律存在差异或者东道国法律不完善带来的风险,保险公司可以对能源企业进行风险提醒和风险全面评估综述,也可根据风险程度为能源企业制定配套保险方案,使得能源企业有效规避跨境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

4.打造保险服务新能源领域新模式

现阶段,针对新能源合作面临的迫切需求,保险业应当突破传统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全方位的保险服务新模式,贯彻“保险+科技+服务”理念,为新能源合作风险提供全面的保障。例如,人保财险在遵循绿色、低碳、可持续、循环的发展理念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遵循“保险+科技+服务”模式,推出“可再生能源担保人服务”,开发商或其他责任主体可以在常规的合格评定或技术评价之上直接附加保险条款,享受风险分摊服务。这种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了第三方作用,促进了跨行业双向输出。其他保险机构可以积极借鉴此经验,将新能源行业的技术评价与保险整合,形成跨行业的一体化服务模式。既让新能源行业在原有工作基础上享受保险服务,又使得保险公司充分利用到行业的技术风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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