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机构揭密(九)——介资类机构-中国担保公司有多少家

4.3

介资类机构——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的存在逻辑我一直都未能理解。融资担保公司是给银行做担保。但一笔放款,既然银行都做不好,担保公司又凭什么能做好呢?况且,银行大,担保公司小,担保公司何德何能可以保银行呢?

中国第一家担保公司是1994年3月正式运营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该公司由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后来成为由国资委管理的大型央企,其宗旨是推进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科技企业的创立与发展。在上世纪90年代,银行贷款体系过于死板,股市才刚刚建立,还没有后来的科创板、三板等融资渠道,更没有什么风险投资基金。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出资的这种面向中小科技企业的担保公司,其功能相当于国有银行体系之外的一种特殊的政策性银行或者风险投资基金,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中小科技企业往往十不存一,向其提供融资属于风险极高之活动。如果担保费收取过低,则无法覆盖坏账。如果收取过高,则又非创业期、成长期之中小企业所能负担。假设十家中能有一家成长为大企业,但担保公司却无法享有企业由小变大之后的额外收益,无法用这家存活下来的大企业提供的收益去覆盖那些死去小企业所产生的成本。虽然国资担保公司可以不注重赢利,但既为企业,仍需考虑经营持续性。因此,这种担保公司在底层逻辑上仍有不通之处。

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施行,关于保证担保的有关基础性法律问题得以明确,但此一阶段,担保公司仍为尝试性发展阶段。1999年6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城市(地级市,县(区)级信用担保机构一般不独立组建)为单位组建担保机构,明确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但在资金来源方面,也规定了“社会募集的资金”、“会费(风险保证金)或认股”这两种方式。在经营地域范围上规定“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

1999年前后,当时的国有四大银行正处于“技术性破产的边缘”,成立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拯救整个银行体系才是当务之急。银行体系对于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任务显然已力不从心。故而由地方政府另筹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性机构,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特殊途径。这在底层逻辑上倒也有可通之理。因为投在担保机构的财政资金固然会亏损,但只要十家中小企业里能有一家发展壮大,贡献税收、就业,政府仍然是“赚”了。

2002年6月,《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鼓励发展各种担保机构。其有关条文如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此后,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迎来了第一次大发展。除了1999年经贸委试点意见中的政府性担保机构,其他或民营或混营的担保机构也纷纷成立,经营地域上也不再限定为当地,甚至连外商也来投资成立担保机构。例如,新加坡淡马锡集团旗下的富登资本于2007年12月在南京全资设立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即号称中国首家全国性外商投资担保公司。

2008年11月,中国政府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推出“四万亿计划”。以大规模投资带动了各个产业的繁荣和对资金的巨大需求,银行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开启了一轮中小企业信贷的大发展。在此背景下,政府加大对担保行业扶持力度,大量民营以及境外资本涌入,担保公司数量每年呈爆发式增长,迎来了担保行业的第二次大发展。到2012年末,全国担保公司数量已达到历史巅峰的8590家。

期间,国务院于2009年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并在会内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其他6个参加部门分别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同时,还确定由省级政府下辖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成立后,银监会等七部委即于2010年3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融资性担保行业基本监管体系的建立。

随着“四万亿”投资动能的不断减弱以及经济增速的不断下降,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开始逐步暴露,民营担保公司也不断爆雷。2011年底,国有五大银行陆续对民营担保公司禁止准入和“一刀切”退出,其他股份制、城商行等中小银行虽未“一刀切”退出,但也纷纷收紧政策。担保行业尤其是民营担保行业迎来了持续至今的寒冬。

2017年8月国务院颁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虽然使得担保行业监管法规从部门规章层级上升到了行政法规层级,但从之后的发展实践来看,不论是民营担保还是国有盈利性担保均进一步式微,反而是以政府基金方式的国有政策性担保成为了发展方向。2018年9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正式揭牌。近年来,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商业融资担保公司逐渐式微。以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为主再辅之以担保费补贴、担保基金分担坏账风险的经营体系仍然运营过程中,但基本上只能限定在特定的对企贷款领域,整体规模也有限度。在不同省份,这种体系的经营好坏程度也相差较大。

2017年9月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完全删除了“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规定,而是从鼓励股权融资、鼓励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这三个方面入手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这是否说明,作为商业性机构的融资担保公司并不具备于市场上生存的底层逻辑呢?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从政策稳定性角度来看,对于商业性担保公司,短期内当不会有禁止性政策出台。但哪一些商业性担保公司,尤其是民营担保公司能够破围而出,或者是这一行业彻底消亡,当在十余年内即见分晓。

行文至此,中国金融机构揭密的系列长文即告结束。动笔写作之前,没想到数篇下来,会有如此长之篇幅。距离“以求一般人能尽快得其总貌”的目标实在太远,也请读者朋友谅解。如果要用一个词来总结金融业最本质特点的话,我以为是“集资”。虽然不同的机构,其在职能上有“集资”、“运资”、“放资”、“介资”的区别,但最本质的源头在于“集资”。也就是把一般老百姓手上的钱集中起来,给到要用钱的人去用。金融真正的作用在于用钱的人能够通过劳动去创造实际财富,然后才有了通过金融来分配财富的基础。如果真的以为“钱能生钱”,或者明知“钱不能生钱”,却因利益遮蔽而假装成“钱能生钱”,金融就会走入邪路,并反噬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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