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学习笔记】本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我们对比一下民法典中法律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可见,在对待行政法规的态度上,公司法明显要更加严格。
本条第二款是决议可撤销的几种情形,注意股东申请法院撤销的时限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既然公司法有如初明确的规定,那么超过60天再去法院起诉就会被法院拒绝立案。所以,作为股东,要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并且要知道股东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和复制董事会决议,对于决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果断处理,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欢迎评论或私信交流;关注本账号,学习更多公司法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