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亮点解读③: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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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主要结合修法趋势和商业实务,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重要亮点。

以期帮助市场主体及时吸收新规则,布局新趋势。

重视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纵观修订草案全部内容可知,在法定代表人登记、任免等方面做了较多调整。

现行法注重“法定代表人姓名”,修订草案调整重心,更加重视“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争议与公司控制权相关。

现行《公司法》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法定代表人”,反应到章程中表现为“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张三担任”。

当把法定代表人姓名记载于章程时,就会产生如下争议:

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公司重大事项,无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但修改章程上法定代表人姓名时,又可能被认定为修改公司章程,属于公司重大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规则与章程修改规则产生冲突。

在修订草案中,不再要求章程载明法定代表人,但需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这项调整可以引导公司不仅考虑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还需重点设计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即:

具体的人 + 具体的办法 = 完善的法定代表人制度。

为什么重视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

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由来已久,商业行为、行政职责、民事诉讼相互纠缠。

在没有在先规则情形下,哪一方都有自己的道理,哪一方都不敢轻易的裁判。

不是每一位原法定代表人都配合变更,在产生争议时,运行规则,比人更靠谱。

最后强调,因《公司法》修订草案还在征求意见阶段。

本文观点不一定全对,但要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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